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保護凡未經授權,基于思途CMS系統的使用和修改均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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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修改〈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決定》
已經2013年1月16日國務院第23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本條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并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復制或者部分復制著作權人的軟件的;
(二)向公眾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傳播著作權人的軟件的;
(三)故意避開或者破壞著作權人為保護其軟件著作權而采取的技術措施的;
(四)故意刪除或者改變軟件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
(五)轉讓或者許可他人行使著作權人的軟件著作權的。
罰款: 有前款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行為的,可以并處每件100元或者貨值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或者第五項行為的,可以并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侵犯軟件著作權的賠償數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2012年3月31日,國家版權局在官方網站公布了《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并征求公眾意見。侵犯著作權的賠償標準從原來的50萬元上限提高到100萬元。
第四十九條 法律責任
賠償: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用由侵權方支付)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